多數人遇到分手或離婚事件,總「勸和不勸離」,
但我要說....分開吧!委屈是求不了全的。
兩個人曾在一起走過多少日子,
最終局卻是談分手、談離婚?
這顯示兩人之間的關係、性格、相處...種種因素,
或多或少已經出現難以磨合的情況,
否則不會走到分手、離婚。
其中嚴重者直接觸及法規範底限的---
有家暴(肢體、精神、言語都算)、外遇...都是最具攻擊性。
分手,有很多注意事項,人身安全是第一要點,
雖然我不是兩性專家,但還是有很多貼身案例可以分享,
不過在這篇文章只會聊離婚。
在台灣,法律規定離婚有二種:【規定於民法-親屬篇】
一、民法第1049條 兩願離婚(協議離婚)
二、民法第1052條 裁判離婚
第一種兩願離婚最簡單,
雙方有共識、合意、達成協議就可以申請離婚,
但未成年人,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兩願離婚的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呢?
協議書上首要載明雙方基本資料,
接著,下列有需要的可以列上:
1.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(民法第1030條之一)
2.有無需給付贍養費。
(民法第1057條規定無過失的一方,
因判決離婚....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
但個人認為,協議離婚只要雙方沒異議,
彼此約定好,還是可以約定贍養費的)
3.夫妻債務歸屬。
4.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。
5.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配比例。
最重要的一點,6.『子女探視權』,
探視權、扶養權、監護權三者不同,
子女扶養權不可拋棄,雙方都負扶養義務,
只是扶養比例分配多寡的差別而已。
為什麼說『子女探視權』很重要,
協議書上約定的探視時間越清楚,
日後紛爭會越少,實務上很多情況,探視時間未約定完善,
只載明「雙方有探視權」或「雙方得約定週末探視未成年子女」
卻沒有載明時間。結果在週末"凌晨3點"按門鈴
跟你說要探視子女,What?
這很可怕,不要以為協議離婚的雙方都是和平離婚的,
事後找碴的當事人一堆。
最保險協議約定法,週末或平常日幾天?哪幾天?
時間幾點到幾點?地點?接送方式?全部敘明清楚
以下離婚協議書範例供參考:(格式、文字可以自行拷貝修正更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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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 婚 協 議 書
男方:
立離婚書人 女方: 茲因雙方意見不合,難偕白首,
協議離婚,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此離婚協議書約,約定事項如下:
一、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(女) 約定歸
□男方 □女方 □男女雙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。
二、本離婚書一式三份,雙方各執一份,戶政機關一份,
訂立後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。
三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:
四、贍養費:
五、債務:雙方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。
六、未成年子女監護權、扶養權、探視權約定如下:
1.雙方約定監護權為□男方 □女方 □男女雙方共同監護。
2.扶養費:男方負擔 ,女方負擔 。
3.探視權:約定每星期一至星期五由 全天照顧,每月兩周
的星期五晚上九時開始至星期日下午17時整由 照顧,
以上約定時間不得有任何推託敷衍。
七、雙方從此男婚女嫁彼此不相干,亦禁止雙方及親友說三道四不實之
事,危言聳聽至影響雙方與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,違反者,負損
害賠償之責。
立書人(男方): (簽章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
戶籍地址:
電 話:
立書人 (女方): (簽章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
戶籍地址:
電 話:
證人: (簽章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
戶籍地址:
證人: (簽章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
戶籍地址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說明:約定事項請於□中打「v」,若勾「其他」者,請於空白欄中敘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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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種裁判離婚,
須有下列事由才能向法院聲請訴訟以達到離婚,
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,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
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
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第2項,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
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
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一般而言,會走裁判離婚的,都已經是協議破局,
或是根本沒有協議的可能性才會走到裁判離婚這一步。
請求第三人(法院)為離婚雙方當事人裁判一個合理的判決,
但清官總是難斷家務事,這種裁判離婚,
幸運的半年內就可以結束,複雜的拖個一、二年都有可能,
但我們都不是當事人,無法勸退一步海濶天空,
只能說若是沒有損失太嚴重,決定離婚就已經是設了停損點,
我們必須在停損點之後,努力追求更美好的未來。
若有筆誤,歡迎指導